随着电子普票推行范围逐步扩大,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电子普票开具方便等特点实施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已经保持高度关注。一旦被稽查,除了补缴税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哪些情况是属于虚开发票呢?
哪些情况属于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列情况都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简单来说,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如果不一致的即为虚开,甚至还有人利用熟人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具体来说有以下多种情况:
【1】“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方存根联、记帐联上填写较小数额,纳税时出示记帐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
【2】“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帐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3】“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4】“对开”发票,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5】“环开”发票,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