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券质押式回购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是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可用于回购的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以及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按照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在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质押的债券将被冻结),回购期限不得超过365天。回购到期后正回购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在进行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交易达成至回购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用于质押的债券量大于融入资金量,否则以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背业部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文章来自于本站http://https://m.gclz.com.cn)
2) 债券买断式回购
债券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转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天,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回购的首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将债券所有权转让给逆回购方,并约定在到期结算日。逆回购方必须按约定的价格,将相等数量的同种债券返售给正回购方,所以买断式回购实际上是一次卖出和一次买入两笔现券交易的组合。按照人民银行2004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商讨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同时,为了降低资金融出方的风险,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
3) 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区别
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区别主要在于:在质押式回购中,融券方(逆回购方)不拥有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在回购期内,融券方没有权利对标的债券进行处置;而在买断式的回购交易中,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变,融券方在回购期内拥有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可以对标的债券进行操作,只要到期时有足够的同种债券返售给正回购方即可。所以买断式回购下,大量回购债券依然流通,解决了质押式回购下大量债券被冻结的问题,保证了市场上可供交易的数量,增加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更多关于债券的知识,请关注我们的本站http://https://m.gclz.com.cn)
中国人民银行也会利用债券回购来调控市场流动性.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是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的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的日期买回有价证券,是中央银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则为中央银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是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是中央银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行为,逆回购到期则为中央银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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