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7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浙商银行银行询证函业务集中处理的公告》,公告详细内容如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浙商银行对银行询证函业务实施集中处理。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函证受理机构及受理要求
(一)纸质询证函
1.浙商银行审计类、验资类询证函由一级分行集中受理,集中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浙商银行询证函受理机构信息表》(附件,后续根据分支行报送数据另附)。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根据此表查找被询证单位开户网点对应的一级分行受理机构,将来函邮寄至相关联系地址。
2.验资业务等时效性较强的特殊情况,可受理现场跟函,来函中应载明接收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函证联系(经办)人信息,并向浙商银行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及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
3.函证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规范填写标准格式的询证函,被函证单位应在来函中加盖预留印鉴或与浙商银行约定的函证业务签章,骑缝章原则上应与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印章一致。
4.浙商银行受理审计类询证函(格式一、格式二)原则上均采用自动生成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回函。
(二)数字询证函
1.浙商银行已对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三方数字函证平台,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数字函证平台向浙商银行发起审计类函证,浙商银行将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回函。采用数字询证函,应确保询证客户已在浙商银行开通印章证书版网上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发起审计类函证后应告知客户及时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授权和确认。
2.数字化回函与纸质回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函证业务收费
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浙商银行网站“服务价格手册”栏目《浙商银行服务价格手册》第四节“浙商银行公司金融服务价格标准表”的有关规定执行;优惠措施按照“服务价格手册”栏目《关于对审计类询证函收费实施优惠的公告》和《浙商银行关于审计类询证函格式二回函手续费优惠的公告》执行。
集中受理的《银行询证函》来函中应指定扣款账户,如无法成功扣款,浙商银行有权拒绝回函。如采用现金缴费方式,请至开户网点办理。
三、其他说明
(一)审计询证函第14项“其他”可询证内容及规则
1.浙商银行集中受理机构支持询证贵金属交易,除外汇买卖外的其他衍生交易,资产池入池质押票据,应收款保兑,数字信用凭证保兑,债权融资计划,利率互换、货币互换业务,本外币拆借业务,外汇掉期,回购交易,黄金白银代客交易,本公司质押在贵行的其他资产,代理国际银团贷款,易企银平台借款(借款方),易企银平台借款(贷款方),有追索权的国内信用证议付,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融资,代销业务(预计2024年7月起支持),其他业务陆续优化支持。
2.对于纸质来函,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在第14项“其他”中列举需函证的具体项目,未列具体项目的,受理机构将视同“未询证”或仅对部分已知内容进行反馈;对于数字函证,受理机构仅对本款第1项列举项目(含浙商银行后续优化支持的项目,下同)进行反馈,但存在客户在浙商银行办理前述列举项目以外业务的可能性。
3.如需询证前述列举项目外的其他业务,请与受理机构提前沟通。
(二)审计询证函的函证范围与回函用章
1.纸质来函,浙商银行支持询证客户开户网点所对应的一级分行本级及辖内业务,建议函证范围(即“函证收件人”)填写客户开户网点对应的一级分行。电子来函,自动按客户开户网点所对应的一级分行本级及辖内机构范围业务回函。浙商银行暂不支持按“浙商银行”全辖范围询证。
2.纸质回函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因集约化处理原因,印章机构名称为受理机构或受理机构上级管理行。数字函证加载“浙商银行电子签名章”。
(三)理财产品回复规则
第13项“本公司购买的由贵行发行的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回复内容不包括代销理财。浙商银行理财子公司已获批筹建,成立后原由浙商银行发行的存量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将转为代销理财进行后续管理。
四、业务服务与投诉
1.对于未满足《通知》及浙商银行公示要求的来函,浙商银行将不予受理。
2.银行询证函业务相关咨询、投诉及意见建议请联系浙商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反馈,也可向询证函受理机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