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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二)

贷款计算器 / 发布时间:2024-09-08 04:47:16

中外著作权法是指各国家和地区对于著作权的规定和规范。其中涉及到手机电视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将详细阐述两个案例并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中国):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某职业篮球联赛非法使用其版权作品的行为。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发现,该联赛利用自己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非法传播该公司拥有的篮球比赛版权。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支持公司的起诉,认为联赛非法使用版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判决赔偿公司人民币2500万元。
案例二(美国):2014年,Martinez起诉Sprint和AT&T两家公司侵犯其音乐版权。他发现这两家公司通过手机服务和音乐下载服务,向用户提供了他的音乐作品。Martinez是一名歌手和词曲创作者,他的歌曲几乎在各大音乐平台上都可以搜索到。法院判决这两家公司要赔偿Martinez $1.2 million美元,$0.99美元用于购买每个涉案的音乐下载。

在这两个案例中,中国和美国的法律认为手机电视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些案例涉及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侵权诉讼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问题,以及涉案方的过错和盲从现象。在这方面,中外著作权法之间的异同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比较。
手机电视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揭示了版权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社会和文化的演变等方面。在这个数字和信息时代,尊重、保护和平衡各方的权利是一项重大的责任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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