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又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处罚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包括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及个所税.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其相关的计算公式如下: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上年在册职工总人数应缴纳的残保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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