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员工生育津贴时,应按照《会计准则》第87项的要求对其进行分录操作,具体的做法是:
1)借:应交税费(津贴)账户XX元;
2)贷:现金XX元;
3)借:应付职工薪酬账户XX元;
4)贷:应交税费(津贴)账户XX元。
也就是说,收到员工生育津贴时,应先将现金增加,然后减少应付职工薪酬,最后增加应交税费(津贴)账户。
该分录方式在收到津贴后,可不用支付给职工,因为津贴是政府支出,不以账记,所以不需要在账记的方式支付给职工。
拓展知识:员工生育津贴是由政府提供的资金,用于补贴个人准备生育孩子的一种津贴,用于帮助个人准备生育孩子,而无需支付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