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专票如何处理
1、首先要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必要退回要求重开。
2、对于小规模取得的专票,不需认证抵扣,直接计入相关的库存成本或者费用科目就可以。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增值税。
参考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参考二
财税「2016」36号: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参考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
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小微企业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2016年1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该文件第二条账务处理第十项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但是这里的“当期损益”并未明确规定计入那个损益类科目,实务操作中大部分企业参照之前《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也有小微企业认为免征增值税属于日常活动中取得的经济利益总流入,符合《收入》准则中有关“收入”的定义,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即还原为含税收入,这样处理还有利于增加企业所得税中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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