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
【案例】
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2019年持有乙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资料如下:
(1)1月1日,甲公司委托证券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支付价款1640万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40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4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24万元,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2)1月5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40万元并存入银行.
【解答】
根据税法规定,转让金融商品是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所以购买价款和出售价款都是含税的,所以在最终出售时计算应交纳的转让商品应交增值税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
即,转让金融商品应交的增值税=【售出价-购入价(无需扣除购买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100-1640)÷(1+6%)×6%=26.04(万元).
理财产品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核算
1、对于结构性存款的列报
一般来说结构性存款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是不能分拆的,而且该企业的结构性存款与利率、汇率、贵金属或大宗商品行情挂钩,故不能通过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测试(SPPI),所以就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FVTPL)类别的金融资产.当然实质上为固定利率的,其期末公允价值可按"本金+按实质上固定利率计算的累计应计利息"计算.
2、对于理财产品的列报
对于保本保息类的理财产品等参考定期存款的列报,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报表上根据其原始期限和剩余期限,分别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债权投资"或"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而不保本不保息或保本不保息的理财产品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FVTPL)类别的金融资产,报表上根据其原始期限和剩余期限,分别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等.
上述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等,取得时的原始剩余期限超过一年,但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其中将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应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
分析过程:由于新金融工具准则分类的变化,导致原准则中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理财产品的分类在新旧金融工具准则产生较大的差异,通过对上述准则、应用指南,对于理财产品的分类应在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FVTPL)类别的金融资产.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上,结合相关公式及公司转让金融商品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计算,最终获得的增增值税税额.此外,由于它们是普通发票,就算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也不能够抵扣进项税,该缴纳多少税费就要缴纳多少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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