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什么科目
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入开发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科目
国税发2009年31号: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首先,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 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地方政府性基金的一种,由各地方政府进行征收.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同样也属于地方政府性基金的一种,二者属于同一种属,是相互并列的关系,具有不同的用途和使命,显然不能将配套费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
其次,从各地配套费的征收实践来看,配套费一般是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依据规划设计的建筑面积计算缴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二者的交费时间并不相同且间隔较远,也即是说,当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配套费的交费义务尚未发生,甚至配套费的计算依据也尚未确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不是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不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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