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计算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条文件中“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呢”?如何理解“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

贷款计算器 / 发布时间:2024-09-20 21:53:22

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

财税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