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新准则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此条件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劳务派遣到另一家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代理服务、租赁服务、常年法律服务等大部分劳务行为,均符合此条件。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这种情形比较少,主要是在客户控制的地方建造的,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建筑公司建造的不动产而发生的建筑劳务。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提示1】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提示2】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案例1】甲公司按照A客户的要求制作了一件特殊商品,该商品具有特定用途,除A客户可以使用外,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法使用。A客户应当根据制作进度分期支付费用,则该业务符合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规定。【案例2】乙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房产,并在交房前陆续收到房款。房屋预售阶段,客户已经拿到了房号,这样由于合同的限制,该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乙公司不能轻易地将该商品用于其他用途。该业务符合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规定,可以在预售之后,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二)属于某一时点内履行履约义务本准则采用排除法,如果不符合某一时段内履约义务的情形,就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