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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22年残保金政策

贷款计算器 / 发布时间:2024-09-24 05:15:33

根据《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号)、《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3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社〔2017〕5号)等文件要求,用人单位每年均应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结果数据,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依据,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未达到上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VOL.1 残保金缴纳群体及申报时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按月(季)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应当缴纳残保金。从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由目前的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2022年申报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至6月30日,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VOL.2 残保金计算方法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注: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残疾人职工数计算结果为小数的,则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两位小数。VOL.3 残疾人就业人数核算(一)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残疾人职工数;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残疾人职工缴纳基本保险时间为准,下同)除以12个月后的2倍计入残疾人职工数。(二)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入残疾人职工数;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12个月计入残疾人职工数。(三)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注: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就业的,也应计入残疾人职工数。VOL.4 优化征收(一)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 (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90%征收。(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 (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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