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一、取消双软认定,双软税收优惠改为备案制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了90余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包括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和备案。2015年5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进一步明确了软件企业认定取消的相关事项。2016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明确,享受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用备案制,由企业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后享受税收优惠,相关部门加强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税务机关提交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税务机关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要求: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比要求: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的占比要求中出现了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和企业收入总额这两个基数的概念,清楚的界定这两个概念才能判定是否符合软件企业要求,进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主要可分为两步,先资格备案后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