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疫情优惠:100万内的再减半征收2.5%:100-300万内的再减半征收5%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