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专项收入的计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即根据《税收法》第十条的“收取水利基金专项税”的规定,其计税依据为:按照公安水利税收管理征收税源所收取的有形、无形性质的收入,包括:(1)各种类型的水利税收;(2)水利项目工程建设经营所得;(3)水利改革运行所产生的收入;(4)水利施工管理所得;(5)水利建设管理经营所得;(6)水利改革运行所产生的收入;以及(7)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定的收入等。拓展知识:水利基金专项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收入体系中,与水利建设、运行和管理相关的特殊财政收入,是政府水利基金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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