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费额=计费销售额×3%。文化事业建设费中的计费销售额指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需要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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