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发票作废的处理办法:
1. 已开具的跨月发票,不得进行作废处理;
2. 如发票被作废,必须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全额退回成交价款给收票人,并统一核准作废手续;
3. 对发票作废,必须在当月底之前完成,当月内进行作废的月结客户,必须在当月范围内完成,不符实际的跨月发票,不予退回;
4. 跨月发票作废时,必须同时填写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和一致性编码;
5. 对于依法应当退还的发票,在发票上填写“开票方报减少发票销售”,并填写该发票的相关信息;
6. 跨月发票作废时,应当向国税管理机关申请退税、补税,并完成相关手续;
7. 如果采用报废方式,报废发票只能存放于发票管理部,不可在其他部门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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