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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0天后工资开始这样算,年终奖有很大变化

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正式对外发布,明确了居民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计算方法等。

其中,居民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而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也就是说,领取工资薪金为主的群体,将适用“累计预扣法”。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用实例来说明。个税起征点提高5000元,加上既有的“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以及2019年1月1日将正式引入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部分群体有望免税,或者适用更低的税率。

例如

小明在2019年每月的工资是10000元,每月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累计预扣法下,小明前3个月每个月预扣率、预交税款如下: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元;

年终奖缴税算法

扣除后纳税起征点有望提高至接近万元。对于累计预扣法下,最关心就是2019年1月1日后个税如何缴纳,年终奖计税方法及年终奖如何发放等问题。目前已给出相关的计算方法,在2019年1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极有可能会采用累计预扣缴税法,按当年累计收入预缴所得税。

具体计税方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6项)-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假设小张税前月收入为1万元,享受赡养老人扣除12000元每年和住房租金扣除14400元每年,19年12月份发放年终奖5万元,则小张的全年纳税情况如下:

如果小张除工资收入外没有其他收入,无其他抵扣项,则小张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既不需要补税也不需要退税,累计预扣预缴税额=全年应缴税额

假设小王税前月收入为2万元,享受赡养老人扣除12000元每年和住房租金扣除14400元每年,19年1月份发放上年度年终奖10万元,则小王的全年纳税情况如下:

小王的年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在6月达到10%档,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部分开始按10%预缴所得税,6月个税较前月有明显增加。

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计预扣预缴税款法,年终奖纳入年度收入累计预扣预缴税款,所以就不存在年终奖分摊至12个月扣税的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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