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对公保函_中国民生银行的对公保函业务
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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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是指中国民生银行应申请人书面申请,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为申请人投标、履行合同、预付款等行为担保,保证在其未能履约时,中国民生银行代为赔付。
保函业务履行期间,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保证期间,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修改保函内容或终止保函的,应在事前由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双方共同书面通知经办该项保证业务的中国民生银行。
(1)保证期间,中国民生银行依照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或三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保证期间,受益人按照保函所列索赔条件要求中国民生银行履行保证义务的,中国民生银行如无其他抗辩理由应履行义务,同时应根据出具保函协议书和相关的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依法向被保证人和反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及第三方保证人)主张追索权及反担保债权。
(3)中国民生银行因履行保证责任招待垫付资金的,对垫付的资金,自垫付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4)保证期间届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自动失效,中国民生银行应当要求被保证人或受益人将该保函退还。
(5)保函期限根据保函涉及的有关合同条款确定。
(6)手续费率为0.5‰-2‰,根据担保金额、方式和风险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