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本市提高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 1680 元提高到 1730 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 1640 元提高到 1690 元。
其他待遇标准方面:(一)2024 年 6 月 1 日(含)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 1008 元提高到 1038 元。(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 2024 年 6 月 1 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 6 月 1 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 2024 年 6 月 1 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 6 月 1 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 2024 年 7 月 1 日(含)后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 7 月 1 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上一篇:石河子保险业:助力防范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