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测。预计中、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测:
1.净利润为负;
2.与去年同期相比,净利润增减50%以上;
3.扭亏为盈。
上市公司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减50%以上,且以每股收益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交易所同意,可免除业绩预测:
1.上一年度报告每股绝对收益低于或等于0.05元;
2.上一期半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3.从上一期年初到第三季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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