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认定
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针对管理中面临的关联关系隐蔽,关联交易结构复杂,规避监管手段多样等问题的解决方案。以下是对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认定的相关内容的
1、《新规》项下的关联方认定
根据“新规”,识别关联方的标准包括“控制”关系和“重大影响”关系,如果债权计划当事人属于“新规”项下根据“重大影响”关系所界定的关联方,而不构成“控制”关系,则两者并不等同。
2、银行业关联方确认
银行业关联方确认是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第一步。研究现有法律法规有效识别出关联方,然后对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约束,防范关联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的利益输送、交易条件不公允等。
3、增加的关联方认定标准
《管理办法》增加了“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这一认定标准。这表明《办法》按照穿透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
4、关联方认定标准的变化
银保监会表示,根据《办法》,合理界定了关联方认定标准,借鉴国际、国内会计准则及我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实际情况。这为确保关联交易合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5、关联交易的合规性要求
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法律合规标准。不得为回避股份禁售期的要求、回避关联交易监管要求等而进行商业银行股份代持。关联交易的开展应当依法合规,关联方的认定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6、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等。此法规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关联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