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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万被银行经理私自转走后续曝光,银行:员工个人行为,和银行无关!

这几天银行消息简直是连续刷屏,频上热收,从中行原油宝事件,到中信银行私自打印客户流水,以及宁波银行员工不堪重负走上极端,再到这次农业银行客户经理私自转走210万放贷。在公众一片质疑声中,银行信用不断受到严峻考验,令人担忧。

  210万私自被转走事件简单回顾:2012年河南郅女士母亲在当地农行存了钱,并在银行工作人员霍经理的动员下,办理了网银,。为了方便,同时将网银U盾(实际上农行网银叫K宝)和密码交给了银行霍经理保管。结果在疫情期间郅女士母亲收到了转账210万短信。马上找到霍经理要求赔偿,据郅女士说霍某承认了此事为她转出去“放贷”了,并同意每年赔偿12万,20年还完。郅女士一家不同意赔偿方案,故已经报警。以上就是郅女士和媒体介绍的情况。

  事件真相究竟如何?目前尚无完整版,可能只有警方或法院介入进行全面调查取证,才能最后揭开谜底,所以现在定性为时过早,也不宜作任何评论。

  但是,只要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你会发现类似案例时有发生,屡见不鲜,而且作案人手法何等相似,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几乎雷同。为什么银行管理人员可以公开说,这事属于员工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恰好,他们的回答与过去无数案例的官方答复也是何等的相似,因为他们几乎已经预测到了法院未来的判决结果,即银行最多负有教育管理员工不力的责任,210万被转走属于郅女士母亲和霍某的经济***,理应由霍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情理上,我们当然对郅女士母亲的210万被私自转出,用于“放贷”牟取私利,表示同情。210万巨款对谁都不容易,客户将钱存入银行本想图个安全,并获得一定利息收入,岂知现在连本金也打了“水漂”,从现象看,银行是未尽到保护客户利益不受侵犯的义务。

  但是,在法制社会,不是同情就能代替法律的,要合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就需要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来支撑,仅凭语言来诉求肯定是苍白无力的。在本案中,郅女士母亲开通网银并将U盾和密码交给霍某管理,可以说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

  众所周知,U盾(或K宝)是银行电子自助交易渠道(网上银行)的重要介质,在本质上与银行卡、存单、存折等存款介质没有任何区别,如果再加上密码,就相当于你将银行卡+密码交给他人保管或使用,而这在法律上(储蓄管理条例),却是被视为一种有效代理行为,即视为本人行为,所以由此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在现实中,个人存取款业务经常都有代理行为发生,无论家属还是朋友或者商业伙伴等,只要代理手续完备,银行不得拒绝受理。因此,这样一比较,可能大家也就更敞亮了。

  另外,本案还有一个疑问。按照道理,如此大额的网银转账,即使有U盾和密码,一般还需要手机验证码,才能使交易成功,而这个验证码是发给郅女士母亲预留手机的,那银行经理霍某又是如何获取的?我们不得而知,真相也许尚未完全浮出水面。

  从类似历史案例观察,郅女士及时报警才是最关键的,很高兴的是她已经做到了。如果一直与银行和霍某缠斗,或仅仅向监管机构投诉,可能会贻误战机,最终造成事实损失。因为,随着时间流逝,“放贷”资金可能会更难收回。如果现在向警方或法院申请立案,即可采取保全措施,将对方银行存款冻结,或将固定资产查封等等,那么郅女士母亲的存款就会多一份保证,现在的损失就还只是理论上的损失,不一定会形成事实损失,或者说可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这才是最明智的。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案例很多,这些都是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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