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盘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自动清盘。公司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意愿认为作为公司的使命已经完成,无需再经营下去,做出主动清盘的动作,将资产卖出后分配给债主和股东。不一定是出现“资不抵债”的局面。一是强制清盘。通常是因为一家公司公司竟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债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追逃,法律作出强制清盘文件。
在股市中则是对于无法运作的上市公司进行清盘,主要是通过技术创新置换成一家绩优上市公司上市。通常由注册地省级规范运作小组对于原上市公司进行清盘。比如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为5千万股,停盘前股价变为0.4元,在进行清盘公司发出后,一个月内原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以5股缩小为1股(也就是价格变为2元1股)购买新公司的存量股票或者卖出股票进行现金兑换。从理论上讲,是全流通风险管理基金会以2千元回购原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和2千万元以及净资产1元1股购买新上市公司股票;实际上市原来流通股东持有新股1千万,全流通风险管理基金持有新股1千万,新公司用2千万作为买壳费用。在解决完成流通股股东以及职工安置等问题后,旧的公司就可以完成破城程序。新上市公司可以在三板市场中运行一年,在新老上市公司问题全部解决后,由规范小组推荐后上报证监会可以在交易增发3千万股进行上市。这是我国股市走向成熟的必然趋势,实用技术创新手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常是依据《破产保护法》进行股票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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