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证券金融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批准设立专司转融通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1)对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文章来自本站http://https://m.gclz.com.cn)
2.证券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的必要性
(1)开展融券业务的前提
目前我国境内券商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这样不但限制了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而且对于融券业务来说,实际上几乎无法开展。因为融券卖空一般是在市场下跌时的操作策略,在大盘下跌趋势较明朗的时候,也是融券业务需求最大的时候,而这时证券公司一般也会采取卖出股票规避风险或做倒差低位接回,这样避免的损失或获得的收益一般会远大于将股票借与他人所获得的收益。另外,券商自营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可能也满足不了投资者的需求.况且证券公司的自营持仓情况属核心商业机密.将股票借给他人则会暴露其机密。因此,在证券公司没有融券渠道的情况下,我国的融券业务很可能出现政策法规允许但实际上无法开展的窘境。
(2)完善市场机制的需要
融券业务事实上的无法开展,将极大影响市场机制的完善,使得人们所设想的融资融券所带来的诸多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反而有可能出现相反的效果。如平抑投机、遏制个股暴涨暴跌是融资融券的一个重要市场功能,但它实现的前提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两翼—“融资”和“融券“都完善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假如两大业务只有一翼存在的话,不但起不到抑制投机的作用,反而会助涨助跌。若只能放大做多功能而不能做空,将会助长个股的通空行情。另外,由于融资融券业务量小的原因,使得很多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统计信息也就不能正确反映市场真实的供求关系,对投资者的参考意义不大。
从境外市场的历史和经验来看,允许证券信用交易的国家和地区大都允许券商转融通,这是市场机制长期实践的结果,此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文章来自本站http://https://m.gclz.com.cn)
(3)管理层宏观调控的需要
从境外市场的经验来看,一国或地区的货币当局往往根据资本市场或货币市场状况以及货币政策来调节证券信用总量,这只有调节券商取得信用的总量才能实现,而这是以存在券商转融通为前提的。
(4)培育和倡导长期投资的需要
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是一个市场健康发展和成熟的需要,也是管理层矢志不移所倡导的。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不断壮大,各类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持股市值也占市场流通市值的40%以上。其中,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都是真正的长期投资者。若存在一种借券机制,使他们在持券期间将手中暂不出将的证券卖出以获得收益,是对它们长期持有证券的一种补偿,此举将有利于促进市场的投资和长期投资。当然,这需要证券公司作为中介,也意味着必须允许券商向其他投资者融券。
(5)打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需要
金融混业经营是未来我国金融改革的大势所趋,在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对此远景也有描绘。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长期分割不利于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两个市场的打通也是必然趋势。允许证券转融通是打通两个市场的重要途径。只要加强监管、规模控制得当,从境外市场经验来看,其风险还是不难控制的。(文章来自本站http://https://m.gclz.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