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此保障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由于特殊原因离开在职单位后,能够得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养老金和其他养老等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具有以下个人权利:
1.享受权
职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后,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
2.知情权
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有权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个人所在单位缴费状况和个人帐户记录情况,同时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向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3.监督权
对于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职工可以行使个人监督权,向有关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4.申请仲裁权
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所以当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对于会保险待遇享受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时,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依法参保权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险费用共同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调动职工对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我国具有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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